监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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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苏州市产业园发展促进会(以下简称“协会”)内部监督工作,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协会《章程》,协会设立监事。

第二条协会监事是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机构,在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监督协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对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章监事

第三条协会监事由会员(会员代表)在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上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

第四条协会监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秉公办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

(三)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四)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监事工作;

(六)遵守协会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五条法定代表人、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财务人员、秘书处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不得从会长(理事长)单位、副会长(副理事长)单位、理事单位中产生。

监事不得兼任协会分支(代表)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第六条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章监事

第七条协会设监事。监事由1人组成,设立监事一名,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监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可以连选连任。

第八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不参与表决;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六)主持召开理事会内部矛盾调解会议,协调各方意见形成调解方案(协议),督促调解方案(协议)的执行,必要时可提出解决方案并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九条监事每年必须召开一次会议或工作报告,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第十条监事的选举和表决,应采取民主表决方式进行,重大事项必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十一条会议结束后,应当形成会议决议,由出席监事当场审阅并签字确认,会后10个工作日内,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十二条监事会议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邀请党组织负责人、会长(理事长)、秘书长或其他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的章程规定执行。

本制度由监事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经苏州市产业园发展促进会第二届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向全体会员公开,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苏州市产业园发展促进会

2024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