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产业园发展促进会(以下简称“协会”)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民政部、财政部民发[2003]95号文件以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会员收取会费。
一、会费标准
1会长单位会费标准每年:200000元
2副会长单位会费标准每年:100000元
3理、 监事单位会费标准每年:30000元
4会员单位会费标准每年:10000元
二、会费缴纳方式
缴纳会费按银行汇款方式,汇款后将银行回执单、单位名称、通讯地址及联系人信息进行登记。会费发票为财政部监制、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
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苏州姑苏支行
户 名:苏州市产业园发展促进会
账 号:631252306
三、会费的使用与管理:
(一)会费必须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二)协会会费用于会员服务和开展协会各项活动;
(三)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完整;
(四)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并由协会派员监交;
(五)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六)协会秘书处每年向理事会报告上年会费收支情况,接受理事会监督。
四、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本协会资产。
五、本制度自第二届第一次理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苏州市产业园发展促进会
2024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