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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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市产业园发展促进会(以下简称“协会”)财务管理,保障资金安全、合规使用,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苏州市相关财务管理规定,结合协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协会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活动,包括资金收支、资产管理、会计核算、财务监督等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 财务管理原则:  

1.合法性: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规、税收政策及社团管理规定;  

2.规范性:执行统一的会计制度,确保财务流程标准化;  

3.安全性:保障资金安全,防范财务风险;  

4.效益性: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服务协会宗旨;  

5.公开性: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财务情况,接受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协会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工作由秘书处具体负责,接受理事会、监事(会)的监督。  

第五条 协会法定代表人(会长)对财务工作负领导责任,秘书长负责日常财务管理,财务负责人(会计主管)负责具体会计核算与财务监督。  

第六条 协会设立独立银行账户,所有收入与支出均通过该账户核算,严禁私设“小金库”或账外账。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七条 协会收入包括:  

1.会费收入:会员按章程规定缴纳的会费;

2.捐赠收入:会员、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自愿捐赠的资金或物资;  

3.政府补助收入:财政拨款、专项资金等;

4.提供服务收入:开展产业园规划、咨询、培训、展会等服务的收入;  

5.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合法投资(如国债、低风险理财产品)收益;  

6.其他合法收入:如资产处置收入等。

第八条 收入管理要求:

1.所有收入必须全额纳入协会账户,按来源分类核算,严禁截留、挪用;  

2.会费收入应开具财政部门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捐赠收入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其他收入按税务规定开具合规票据;  

3.财务部门定期核对收入明细,确保账实相符,按月编制收入报表报秘书长审核。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九条 协会支出范围包括:  

1.业务活动成本:开展产业园调研、培训、展会、咨询服务等活动的直接费用(如专家费、场地费、材料费等);  

2.管理费用:人员薪酬、办公费、差旅费、折旧费、水电费等日常运营支出;  

3.筹资费用:银行手续费、捐赠票据工本费等;

4.其他合法支出:符合章程规定的专项支出。

第十条 支出审批权限:  

1.日常支出(单笔≤15万元):由经办人填写《费用报销单》,附合规票据及审批流程(经办人→秘书长审批→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销;  

2.大额支出(单笔>15万元):需经秘书长审核后报理事会审议通过,重大事项(单笔>20万元)需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3.固定资产购置:单价≥2万元的设备或资产,需提前编制采购计划,经秘书长审核、理事会批准后采购;  

第十一条 支出要求:  

1.所有支出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严禁用于与协会宗旨无关的活动;  

2.严格执行预算控制,超预算支出需经特别审批;

3.报销票据须合法、真实、完整(包括日期、内容、金额、审批签字等),白条或虚假票据一律不予报销;  

4.人员薪酬、劳务费等支出需符合苏州市相关规定,兼职人员薪酬需经理事会批准。  

第五章 差旅、交通及报销规定

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本着就低不就高、勤俭节约原则,根据协会发展及《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十二条 差旅费:

1.城际交通工作人员出差可乘坐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轮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凭票报销。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及交通意外保险(限一份)可报销。特殊情况下(如买不到票)需升级舱位(高铁一等座或飞机票价格低于高铁一等座时),须经秘书长或会长审批。

第十三条 住宿费:

1.北京、上海、广州、深圳:600元/人·天;二线城市:450元/人·天;三线城市:350元/人·天。

第十四条 伙食费:

1.补助标准100元/人·天,凭发票报销。公务招待:人均≤200元/次;单餐≤5000元由秘书长审批,>5000元由会长审批。

第十五条 市内交通费

1.按出差天数计算,80元/人·天包干,凭出租车票(不得连号)、地铁/公交发票或充值票报销。

第十六条 超支处理:

1.未按规定开支的差旅费,超支部分由个人承担。

第六章 财务核算与报告

第十七条 协会财务核算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按会计年度(1月1日-12月31日)编制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及附注。  

第十八条 财务部门编制《财务报表》(含收入、支出、结余明细),报秘书长审阅;每年将《财务报表》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章 财务监督与公开

第十九条 监督机制:  

1.内部监督:监事(会)定期检查财务工作,对重大财务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秘书处定期自查财务流程合规性;  

2.外部监督:接受民政部门、税务部门的年度检查与审计;重大事项(如大额捐赠、政府补助)需向相关部门报备;  

第二十条 财务公开:  

1.年度财务报告(含审计报告)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10日公开,接受会员质询;  

2.涉及会员权益的重大财务事项(如收费标准调整、专项资金使用)需通过协会官网等渠道公示;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需经理事会提议、会员(代表)大会批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2024年5月24日起施行。  

苏州市产业园发展促进会  

2024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