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产业园发展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苏州市产业园发展促进会。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由苏州从事产业园区建设和管理并依法取得工商营 业执照的企业及相关科技型企业和专业服务机构依法自愿结成的全市性的、联合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基础上,整合国内外产业园发展一线资源,致力于为苏州产业园及园内企业提供标准化、专业化的全链式服务,引导产业升级,促进科技创新,构建充满活力的产业园生态体系,助力苏州产业园及园内企业共同发展,奠定核心竞争力。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苏州市科学技术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苏州市民政局、行业管理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为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平泷路 1001 号平江新城现代服务大厦 6楼 F15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时沟通信息,争取相关政府部门的指导和支持,促进产业健康发展。
(二)跟踪产业政策实施和产业发展动向,研究、探讨产业发展中的问题,对重大问题组织研究并提出政策性建议,通过各种渠道反映会员的有关建议和意见。
(三)组织调查研究、专题研讨和咨询服务等活动,组织开展关于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的交流。
(四)通过促进会与政府部门、企业及研究机构建立的工作网络,增进会员的联系与合作,沟通信息,共同发展。
(五)围绕促进会宗旨,开展会议展览、教育培训、经济评估、电子商务、参观考察、资本对接、宣传推广等各类活动,为促进企业与产业的共同发展服务。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
凡从事产业园区建设和管理并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及相关科技型企业和专业服务机构均可申请入会、成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产业园的运营、管理和服务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四 )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由秘书处审查同意后,经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缴纳会费;
(四 )由理事会或经其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积极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不得从事损害本团体名誉的活动,不得借用本团体名义谋取不正当经济利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为团体健康发展积极贡献自己的力量;
(五)保守本团体和其成员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 六)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 1 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会员大会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监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 1 次,且须有2/3 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年。
本团体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 15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二节理事会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为会员的 1/3,并为单数。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四)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五)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 六)选举或者罢免负责人;
(七)决定法定代表人的人选;
(八)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 1 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 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三条 经会长或者5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身体状况能正常履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遵纪守法,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能够忠实、勤勉、尽责,维护本团体会员的合法权益;
(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负责人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3。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无特殊情况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 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会研究决
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秘书长不得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原任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职签字或无故不配合签字导致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不能正常进行的,可由理事会研究形成变更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报理事会审议;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决定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
人的人选;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节监事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设监事 1 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第三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党的建设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支持开展党建工作,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在团体内建立党组织并开展党的工作。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接受相关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联络)员等方式开展党的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 建设,推动健康发展,领导本团体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主动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支持党员参加党的活动,保障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党员 的先锋模范作用,并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经费和人员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党的纪律检查机构领导。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支持配合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上级党组织查处组织内违纪党员;支持党组织对本团体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团体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必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投入人对投入本团体的财产不保留(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资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所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正常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公益
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本团体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 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得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苏州市统计局公布的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八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团体完成重组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
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本团体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4年 5 月24日第二届第 1 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